为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在职职工减轻因意外住院医疗所产生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拓宽保障面,提高受益率,增强影响力,更好地体现保障互助的作用,特制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年满16周岁的在职职工(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不可参加),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参加本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会费和保障期限
第二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保障会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二)。 参加本计划的每名会员交纳保障会费最低为50元/份,会员参保后每份可获得最高30000元的意外伤残保障金及最高1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障金,每名会员最高可交纳3份,总量最高可获得120000元保障金。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参保会员不论在保障期限内是否获得保障金,期满后均不退还参保会费。
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会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承担以下责任:
(一)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日内死亡的,本会给付意外保障金额全数;
(二)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办事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障金;
(三)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会员的保障金累计不超过该会员的意外保障金额;
(四)会员在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其住院总费用的10%报销。
除外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障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十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参加本计划。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七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可在保障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八条 申请给付,应向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投保单位审核盖章的互助保障给付申请书;
(二)事故证明;
(三)申请会员死亡,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申请残疾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自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放弃保障权益,本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一条 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负责解释。
附表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住院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会费表
单位:元 /份
档次 |
工 种 |
保障会费 |
一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人员 |
50.00 |
二 |
从事建筑、冶炼、伐木、搬运、装卸、筑路、地面采矿、机动车驾驶、警务人员、高空作业等行业(工种)人员 |
100.00 |
三 |
从事烟花爆竹、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野外勘探等行业(工种)人员 |
175.00 |
四 |
出国人员 |
250.00 |